转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

转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府[2001]8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1-14
施行日期:2001-11-14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通知》和《印发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74号)的精神,要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能原则、责任原则和监督原则等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不折不扣地贯彻和执行,确保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各市县、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由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和抽调精干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做到班子、人员、工作三落实。计划、监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改革任务的完成。

  三、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和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各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将其纳入到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和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中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把各项工作做好。

  四、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常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立审批项目,否则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各市县、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3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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