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1]10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1-14
施行日期:2001-11-14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重点,落实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推动文化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继续清理和控制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各地要持续清理取缔无证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对为查阅、传播、复制淫秽等有害信息提供方便和脱网游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从事违法经营和继续使用违禁机型、机种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要依法从严从速予以查处。要从严控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对不符合《广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经营场所,一律不予审批登记。要按照每个地级以上市不超过60家的要求,继续大幅度压减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三、加强对音像制品市场的管理。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2001年音像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的通知》(粤文〔2001〕007号)的要求,停止审批新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全面压减音像市场经营单位的总量。对已关闭的音像制品零售集中经营场所,要密切监控,防止其死灰复燃。对音像制品批发市场,要进行整改,从严规范其经营行为,全面打击零售经营店档和流动商贩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违法经营活动。要积极稳妥地推行连锁、超市电子商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促进我省音像市场的健康发展。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复制、复录厂的管理,监督其严格执行加工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杜绝非法生产活动。继续大力打击光盘走私活动,把非法音像制品堵于境外。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尽快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四、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规范引导,促进其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歌舞娱乐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监督其硬件设施及时整改,并严厉打击场所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无证照或证照不齐的场所的取缔工作。全省一律停止审批设立新的歌舞娱乐场所。

  五、全面清查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市场和经营店档。坚决查处盗版软件的制作、销售和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查处各种非法出版物,清除地下出版、销售网络,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六、各地文化、公安、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对打击文物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强化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工作的合作机制,打击盗卖、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国有文物流失和文物的走私出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办发〔2001〕5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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