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城区大气污染加强煤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城区大气污染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1-15
施行日期:2001-11-15
发布部门:兰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炭市场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严格控制高灰、高硫、掺假等劣质煤炭进入市区,落实《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市政府决定于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对在兰州地区从事煤炭经营的单位和生产、生活用煤的单位和个人在煤炭购运销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或在城区主要街道及进兰公路沿线非法堆放煤炭的,坚决取缔。造成环境污染的,予以严厉查处。

二、全面实施煤炭销售代理制,凡省内外进兰煤炭,一律实行代理配送,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控制高灰、高硫、掺假等劣质煤炭进入城区,对销售或使用劣质煤炭的要严厉查处。

三、严禁民用型煤原料自行粉碎而造成噪声和煤尘污染以及型煤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四、凡进入兰州地区煤炭贩运车辆,必须进入合法的煤炭市场内进行交易或销售,不得在非法场所交易或销售煤炭。

五、严禁在锅炉用煤中掺杂使假和在民用型煤中掺入有烟煤的行为,严禁煤炭经营者向城镇居民和单位生活茶浴炉销售有烟煤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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