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等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1]8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1-16
施行日期:2001-11-16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省直机构:

  去年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各地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要求,对涉农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初步遏制了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三乱”现象。为进一步治理农村乱收费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婚姻登记收费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收费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农村婚姻登记收费管理的意见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一年十月)

  当前,我省部分基层组织和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婚姻状况证明费、新婚手续费等,提高结婚证工本费标准,强行摊销书刊、纪念品,强行提供服务项目,搭车代收各种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保险金和其他费用,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婚姻登记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

  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保留的结婚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包括婚姻登记表格费。婚姻登记证费、婚姻状况证明费、新婚手续费、结婚证申请费、结婚保证金、新婚保险金、押金等,一律取消。不得借婚姻登记之机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有偿服务(如拍摄纪念照等),不得要求婚姻当事人购买各种保险和奖券,不得要求参加各种有偿婚前培训,不得代有关部门收取各种名义的保证金、押金,不得将婚姻登记职能分解到有关事业单位、经营单位,不得利用婚姻登记摊销各种书刊、新婚纪念品、新婚礼袋等商品。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为其代收任何费用。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结婚证分精装和简装两种,其工本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精装结婚证书每对9元,简装结婚证书每对2元。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同时备有简装和精装两种证书,并在发证时向婚姻当事人说明,由婚姻当事人自愿选择。违背上述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三、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管理。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要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县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制作婚姻登记收费公示牌,标明规定的工本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免费发放给各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应在婚姻登记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四、建立健全农村婚姻登记收费管理责任制

  为确保上述规定落实到位,切实规范农村婚姻登记收费行为,各级婚姻登记主管机关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责任制,婚姻登记主管机关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要建立基层婚姻登记机关收费管理目标考核制度,将收费行为作为考核基层婚姻登记机关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主管机关应充分发挥政策指导和行政管理的作用,担负起本系统治“乱”的主要责任,要通过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各项减负政策规定、收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本部门、本系统不向农民乱开口子、乱收费。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和婚姻登记主管机关要认真做好收费治理整顿工作,加强对农村婚姻登记收费的监督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搞特例,共同承担起“清费、治乱、减负”的任务。对违反上述规定乱收费的,要坚决查处;对违法所得,要及时退还群众;不能退还的,应收缴财政,并对违规收费的单位按治理乱收费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本意见下发之后继续乱收费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乱收费屡禁不止的乡镇婚姻登记机关,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重查处,直至开除公职。具体处罚办法由省监察厅牵头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监察厅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一年十月)

  去年以来,我省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计划生育收费的监督管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初步得到遏制。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行“搭车”收费现象,少数地方甚至因此而出现恶性事件,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计划生育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

  在农村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出台的收费项目都属于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

  (一)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计划生育证工本费:一孩生育证,每证5元;二孩生育证每证8元;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3、计划外生育费:按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4、计划生育服务费:包括上环、取环、结扎、流产等项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1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收取此项费用,应提供相关的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妻应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孕情监测服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凡是高于上述收费标准或与上述收费规定不符的,要立即纠正。

  (二)取消和禁止的收费项目:

  1、分娩押金;

  2、定点分娩费;

  3、外出人员妇检押金;

  4、妇检反馈卡押金;

  5、流动人口押金;

  6、计划生育责任书费;

  7、妇检证费;

  8、妇检资料袋费;

  9、妇检违约金;

  10、妇检、出生押金;

  11、计划生育调节费;

  12、计划外动员费;

  13、生育指标调节费;

  14、节育合同押金;

  1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16、尿检费;

  17、准孕证费;

  18、其它收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取消和禁止上述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收费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收费,关系国家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的文件规定,加大对计划生育收费的专项整治力度,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民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要求计划生育部门为其代收费用。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借发放《生育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之机,强行要求计划生育当事人购买各种保险和各种书刊、宣传品和纪念品,参加计划生育保偿等;不得强行要求计划生育当事人参加各种有偿培训;不得代任何部门收取保证金、押金及其他费用;不得向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强制服务,并收取任何名义的计划生育服务费。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对收支经费的管理。各乡镇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定编定岗,清退编外人员,收费收入要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全额纳入各级财政。县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制作计划生育收费公示牌,标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免费发放给各乡镇计划生育收费单位。各乡镇计划生育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三、建立健全农村计划生育收费管理责任制

  为确保计划生育收费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农村计划生育收费行为,市、县、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内部收费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担负系统内治理乱收费的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收费管理,确保国家和省各项减负政策、收费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不增加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负担,确保本系统不向农民乱开口子、乱收费。

  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共同承担起“清费、治乱、减负”的任务。各地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计划生育收费监督检查制度,并在农村公布举报电话,设立联系点,加强对乱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违法违规所得,要全部退还群众,不能退还的要收缴财政;对继续在计划生育方面乱收费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决定或指示计划生育机构乱收费的行政领导,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对于乱收费情节恶劣或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法纪严肃处理。具体处罚办法由省监察厅牵头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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