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土地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1]7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1-19
施行日期:2001-11-19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全省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19日

  全省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为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对土地市场监管和土地产权的保护作用,方便土地权利人查询土地权利状况,督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开行政,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土地登记资料是土地权益的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资料载明的土地权利人各项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土地登记资料,建立全面、准确的土地登记查询系统和高效快捷的运行机制,为土地使用权交易者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二、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的土地登记资料外,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各级土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和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通过设立触摸屏或互联网等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手工查询方式,将已有的土地登记结果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实现土地登记资料及权属信息的社会共享。

  三、公开查询的土地登记结果应当包括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宗地图载明的土地权利人、宗地位置、四至、面积、权利期限、用途权利取得方式和土地资产价值量等内容。

  四、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土地登记结果的,可以通过土地登记机关设立的土地登记结果公开查询系统查询;尚未设立土地登记结果查询系统的,查询人可以到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查询有关土地登记结果资料,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准予查询。

  五、土地权利人可以查询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等土地登记原始凭证。查询土地登记原始凭证的,应当持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或土地权利人出具的委托证明,向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

  六、土地登记查询结果需要土地登记机关鉴证的,应当书面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鉴证。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鉴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查询结果予以盖章鉴证。

  七、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可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和原因通知查询申请人。

  八、查询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应当在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查询人有义务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在登记资料上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拆页等。未经土地登记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土地登记资料或将其带出指定场所。

  九、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土地登记资料,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查询。

  十、土地登记人员或土地登记资料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或者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的行政赔偿责任;机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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