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专项资产监管暂行规定

中山市专项资产监管暂行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府[2002]4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5-14
施行日期:2002-05-14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产的管理,规范划拨、出售、报损专项资产等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占有、使用市属专项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项资产是指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占有、使用的市属公有房屋、土地及各类机动车辆。

  第四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占有、使用的专项资产实施监管。

  第五条 专项资产监管包括专项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审批、会计分类核算及财务监督、安全使用和维护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一)单位取得(包括购进、调入、接受捐赠)的各类机动车辆,由占用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产产权登记。

  新增的各类机动车辆须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入户后20日内,办理专项资产产权登记。

  (二)单位已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在办理专项资产产权登记后,产权证统一变更到市财政局名下,实行统一政策、统一保管、统一产权、统一调配的管理模式,确保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

  新增(包括购建、调入、接收捐赠赞助)的房屋、土地,须在峻工验收或取得确权证明后20日内,办理专项资产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办理产权证。

  第七条 专项资产的报损、报废、转让、出租、出借和调拨等处置行为,均应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资产处置审批文件是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帐务调整必备原始凭证。

  第八条 专项资产实行分类核算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专项资产均须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和登记卡,记载资产的存量和变动情况。

  第九条 专项资产必须安全使用和定期维护。单位占有、使用专项资产应当建立定期盘查制度,确保帐、卡、物相符,并及时做好维护修缮。

  属专项资产的机动车辆出售转让和调拨必须取得市财政局资产处置审批文件才能办理过户变更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专项资产取得的收入统一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

  第十一条 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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