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

关于贯彻落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2]第08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5-1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来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372号,简称“372号”)下发后,因其体制改革的问题,造成“372号”文件执行比较困难,要求对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经研究,考虑到石油、石化行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为减轻企业资金占用,总局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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