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萍乡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5-15
施行日期:2002-05-15
发布部门:萍乡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

  第三条 萍乡市“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奉献奖、突出奉献奖、特别奉献奖,分别奖励无偿献血五次、十次、十五次及以上的个人。

  第四条 萍乡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1千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1千元以上的个人;常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各界人士。

  第五条 萍乡市“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奖励连续二年无偿献血率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0%的单位及其组织者。

  第六条 由萍乡市献血办、萍乡市卫生局、萍乡市中心血站等有关部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评奖初审小组”,负责将所报评奖材料初审后提交市献血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萍乡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萍乡市“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的获得者。对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银、铜奖)奖励标准者,将上报卫生部进行表彰。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萍乡市范围内无偿献血的个人及团体。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附则 

  献血量的计算方法为: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计算,四百毫升按二次计算,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无偿献血数量可累加计算。奉献奖获得者在当年获奖后未再次无偿献血者,则不再参与以后评奖。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无偿献血者。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3,91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萍乡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