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财税[2001]6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1-2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根据成地税发[1997]133号文件规定,现将市局设制的“成都市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的统一式样”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印制、批售。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确因经营情况特殊,统一印制的收入结算凭证的内容不能满足经营要求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由地税机关指定印刷厂印制。

  二、定额发票使用60K的底纹纸;收入结算凭证使用打字纸。定额发票与收入结算凭证的记帐联均须套印有色荧光油墨的发票“监制章”,收入结算凭证的“监制章”和字轨号的套印位置参照发票的印制要求。结算凭证的基本联次为三次:第一联,存根联(收银台存)印色为黑色;第二联,记帐联(财务存)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业务部门存)印色为蓝色。定额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每本为25份。

  三、各区地税局、各征收分局应于季末20日内将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及收入结算凭证的购、售、存报表报市局征管处。

  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便于修改、完善。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3,71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