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5-16
施行日期:2002-05-16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沈银发〔2002〕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银发〔2002〕88号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黑龙江省信用合作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和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分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和三省农村信用社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分别将本《意见》转发到各县(市)支行和农村信用社市、县联社,并传达到基层农村信用社。

  二、三省农村信用社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向三省人民政府汇报,请三省政府将本《意见》分别转发到省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和三省农村信用社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于4月底前上报分行。

  附件: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

  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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