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各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新国税函[2002]25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5-1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1995年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减免丰欠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过几年的实践,这项基金的建立有效地调节了农业丰欠,减轻财政压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地方税务机关培植税源,促产增收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税丰欠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地依照执行。

  一、丰欠调节基金是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建立的以丰补欠的专项基金,是一种储备性的农业税减免指标,其目的是为了调节减轻农业生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影响,起到减轻当地财政压力,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农民的关心,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各地建立农业税丰欠调节基金必须要经当地政府同意,不得自行建立。

  二、丰欠调节基金的来源按省地税局规定,主要包括:

  (一)丰年结余的农业税减免指标安排部分;

  (二)占用费以及存款利息收入转作部分;

  (三)从上级部门借入部分;

  (四)其它用于调剂丰欠的有偿资金。

  各地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三、对丰欠调节基金的建立,必须按照丰年确有节余欠年能调节的原则,各地不得擅自增大丰欠调节基金,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农业税减免的有效使用。

  四、丰欠调节基金在正常年景可以利用资金的间隙培植农业税源,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培植出高产优质的农产品。丰欠调节基金的发放,必须坚持对扶持对象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的确定要与农业生产有紧密关系,能起到培植税源的目的,不得借给与培植税源无关的其他项目。

  五、对已建立丰欠调节基金的区县,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省地税局规定,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严格财经纪律,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挪作他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查出,按其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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