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府[2001]1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1-26
施行日期:2001-11-26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及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74号文)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经研究,决定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理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深化改革的重点在于改进和规范政府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实现公开审批、规范审批、依法审批,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方式和手段,摆脱一般性审批事务,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与国际惯例接轨。所有审批事项的取消、合并、保留或增加都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贸易法则的要求。

  2、坚持市场化。要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不符合政企分开、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要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规定审批时限。

  3、坚持稳步推进。对目前仍保留的各种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重新核定各部门的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事项,简化程序规范审批,逐步建立全市“一站式”投资服务中心。

  4、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的准入与退出

  1、进一步放开竞争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限制。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垄断性(含专营)行业需保留审批外,其它行业应在明确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放开,由投资者自主决定进出。

  2、规范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除少数特殊、垄断性行业仍需采取审批或审核制外,其余一律采取核准制办法进行管理;市级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其它一律取消。

  3、改变市场准入前置审批和企业登记设立的管理方式。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在企业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先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

  4、放宽律师、会计、审计、评估、代理等社会服务、咨询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明确市场准入的资格、条件,原则上改审批制为核准制。

  (二)规范和完善市场主体的培育、管理

  1、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属于企业自主权的,如财务、工资、用工、退休、集团消费和购置等,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改由企业依法自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监督。

  2、对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的开发和经营权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严格规范条件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以政府审批的方式分配。

  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和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密切相关的物资的企业外,其它企业年检予以取消。凡需分别向多个部门申报的企业年检项目,除需上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查或需现场检查之外,实行合并联检,由一个部门主检,其它部门参检的办法。

  4、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重点企业等涉及企业名誉的行政审批和认定。

  5、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对企业举办的经贸展览会、洽谈会以及广告等有关审批事项,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备案制。

  6、对个人技术资格和企业技术资格、资质的考核和认定,除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管理权限事项外,其余事项全部实行核准制。除特殊项目外,个人、企业的技术资格、资质一般应委托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考核、认定和管理,目前行业协会不健全、不规范的,原则上应在一年内调整完毕。

  (三)改进政府宏观管理

  1、保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对限额以下、企业投资的一般竞争性项目,政府不进行投资决策审批,仅对项目的土地、水、森林等资源使用和环保等外部性条件进行管理。

  2、保留财政支出项目和政府基金支出项目的审批管理,但要完善审批、监督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投资效益。

  3、加强对特殊、垄断性行业和社会公益性行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对其中涉及面广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全面推行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凡是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放开由市场自我调节,政府根据需要只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制定市场指导价或参考价,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将其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4、对涉及土地、水、森林、海洋、不可再生矿产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审批事项,实行严格管理。

  (四)改善企业投资环境

  1、对企业的税收减免、抵扣的审批的管理,在市管权限内,把审批、审核改为核准制。

  2、对市外企业进入我市市场不再实施投资资格的审批和认定。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事务管理

  1、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管理事项,继续按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2、对涉及公共服务的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事项的管理,属政府行为和义务功能领域应继续加强管理;属市场行为和经营性领域,除国家和省明令限制外,应逐步取消审批,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其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并加强日常监督。

  3、对涉及社会发展事务的管理,应把一些微观的管理事项,转由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进行管理,政府依法实行监督。

  (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1、下放审批权限。凡是既可以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以由镇级政府审批、审核的事项,原则上予以下放,或由市政府委托各镇区代管。

  2、实行部门主审制。对多个部门审批的相同或相近事项,尽可能合并到一个部门审批;对关联度大的事项,采取向一个部门申报,并由其主审、其他部门参与的办法。

  3、推行“一站式”办公。逐步将各部门仍需保留的审批业务,集中到市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办公,中心内“一条龙”式办理各种审批事项,为投资者提供快捷服务。

  4、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的信息化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系统改进行政审批,逐步实行网上审批,以节省行政审批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七)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审批监督机制

  1、制定审批操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审批部门必须制定详细的审批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核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审批、审核事项实行超时回复制度。原则上审核、核准事项在5个工作日以内,审批事项在10个工作日以内,联审事项在15个工作日以内。

  2、审批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每一审批事项都必须明确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内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

  3、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如确需新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必须经市法制局会同市编办等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4、建立经常性的审批检查制度。市监察局应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察,并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依法查处。

  5、建立行政审批举报和质询制度。通过开通举报热线和设立举报信箱,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举报制度;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群众普遍反映的行政审批热点问题,开展社会质询,探索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中山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本次改革的有关工作。

  (二)任务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从现在至12月7日前):自我清理和制订整改方案阶段。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机构和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结合本《意见》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本部门拟保留、取消、下放、归并的审批项目及理由、依据;本部门在审批方面规范行为、改进方式、提高效率、加强监督的具体办法;对撤销后需要衔接的审批事项的具体衔接意见和办法。

  第二阶段(12月10日至2001年12月20日):审定方案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出具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经与提出单位及相关部门协调后,报市政府审议决定。

  第三阶段(2002年1月):公布和组织实施阶段。各部门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议批准后,将正式下达并由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凡是这次改革经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一律视为取消。被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今后不得审批,否则视为违纪。对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以严肃查处。

  (二)经批准的审批职能与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职能不一致的,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三)对直接涉及企业、群众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内容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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