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西大街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

辽阳市西大街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5-22
施行日期:2002-06-01
发布部门:辽阳市人民政府

正文

  2002年4月24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西大街商业步行街的管理,美化城区,促进城市文明发展和区域经济繁荣,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大街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西大街西起牌坊,东至新华路,北起北出口,南至南出口内(以封闭的护栏为准)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步行街沿街各单位和进入步行街内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步行街管理遵循依法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和以街养街、有偿服务的原则,逐步建成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商业区。

  第五条 西大街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步行街内的环境整洁、卫生保洁、车辆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室外公共活动管理等。

  公安、工商、建委、房产、城建、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步行街区域内的有关工作,或将相关执法权委托授权给步行街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步行街内实行封闭管理。除依法执行公务和步行街物业管理组织的物业管理、服务车辆外,未经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不得在步行街内及各交叉路口停放车辆。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在出入步行街区域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管理标志,并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交通管制方案。

  第八条 凡在步行街沿街一侧增设台阶、坡道和摊亭,在户外设置广告、牌匾、橱窗、画廊等,必须经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批准;增设门斗、窗改门和装修建筑立面的,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会同规划部门批准。

  第九条 步行街沿街单位应当做到牌匾规范,文明服务,环境优美,建筑立面及橱窗装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美观、防腐耐用的装饰材料。

  第十条 步行街内景观灯光设施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统一设计,路灯设施按照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规定进行维护。建筑立面临街和临街窗的灯光设施按照规定的时间开放。

  第十一条 在步行街内挖掘、占用道路、维修管线的,必须经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临街施工工地应当按规定设置护栏和必要的遮挡,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挖掘道路的必须按规定及时修复。

  在步行街内施工、经营和组织娱乐活动等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气体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在步行街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征得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三)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进入步行街内的人员必须遵守步行街的管理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

  (二)不得折损树木,践踏绿地;

  (三)不得损坏座椅,清洁器具等公共设施;

  (四)不得将猫、犬等宠物带入步行街内;

  (五)不得随地露宿、流浪乞讨、卜卦算命等。

  第十四条 步行街内的物业管理事务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物业管理组织承担。

  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与沿街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定期清运步行街内的垃圾,保持沿街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沿街单位清扫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堆放,不得散放,不得随街焚烧杂物。乱摆摊点或者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的,一律取缔。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由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或者有关部门依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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