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民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民办”体制学校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舟政办[2001]13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1-29
施行日期:2001-11-29
发布部门: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地从实际出发,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举办了“国有民办”体制的学校,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较好地促进了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国有民办”体制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举办“国有民办”体制学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正确处理好教育资产增量与存量的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民办”体制应在薄弱学校或政府新建的学校中实施,不应将原来教育基础好的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意改制,以免损害群众利益。

  二、举办“国有民办”体制学校要充分考虑当地人口和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学校布局调整慎重行事,合理设置,注重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为加强对全市实施“国有民办”体制学校的统筹管理,对县(区)举办“国有民办”体制学校实行立项审批制度。举办前,由县(区)提出办学方案,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申请报批。对义务教育阶段及以下学校(幼儿园)实施“国有民办”体制的,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政府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对高中段学校实施“国有民办”体制的,由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政府签署意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付诸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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