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对外经济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对外经济合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川府发[2001]4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1-29
施行日期:2001-11-29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正文

  近年来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取得长足进步和发展,为四川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针对近一段时间出现的部分省内外派劳务人员被不法分子诈骗,财产和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的问题,为保证我省对外劳务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加强对本省对外劳务合作中招收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中劳务人员的组织和招收活动,切实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外派劳务业务管理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在本省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招收的业务活动

  (一)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和没有通过国家商务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的经营公司不得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二)经营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商务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规定和协调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具体规定。

  (三)严禁合法经营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组织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以及从事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相关的其他一切活动。

  (四)经营公司在本省组织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时,应当凭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副本到四川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填写《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在川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

  (五)省内经营公司与省外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合作项目,需要在四川境内招聘劳务人员的,实行由对外签约公司负责的责任制。

  二、切实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对外劳务合作招收业务活动的依法监督管理工作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在管理对外劳务合作招收活动中主要负责:

  1.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省直接招收劳务人员的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及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等企业资质、信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公司办理备案手续;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将经营公司变更的有关情况及经营公司备案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省内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2.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直接在本地辖区内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的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及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等企业资质、信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经核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公司提请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在川招收劳务人员备案表》手续;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将在本地辖区内直接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的经营公司的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报。

  3.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招收活动中相关纠纷的协调解决和妥善处理工作,督促对外劳务合作各方自觉签订和履行合同,依法保障和维护各方尤其是外派劳人员的合法权益。

  4.会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部门查处对外劳务合作招收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省及各市(州)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和《办事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2号)等的规定:

  1.受理辖区内经营公司的因私护照申请并根据经营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在川招收劳务人员备案表》以及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等文件,负责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手续。

  2.对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审核确定的劳务因私护照“直办”的省内公司,由省公安机关负责直接办理其为本企业选派的劳务人员的护照申请。

  3.会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查处对外劳务合作招收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省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受理经营公司提出的《请本省外办代办劳务人员因私护照签证申请》及劳务人员的因私护照和个人情况资料并根据直接在川招收劳务人员的经营公司出具的经本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在川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备案表》以及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规定的外国公民入境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手续代为办事签证事宜。

  (四)省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经营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副本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在川招收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备案表》,负责办理其在本省媒体刊登对外劳务合作招收广告的相关手续并会同公安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查处对外劳务合作招收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对外经济合作是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对外开放、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基本方式之一,也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推动我省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海外投资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我省对外经济合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到海外投资办厂;引导和推动我省外经企业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拓展国际承包劳务市场,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全面发展。

  二、发展我省对外经济合作的总体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到2005年,力争全省实现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总额35亿美元以上;实现外派劳务8万人次以上;新办海外投资企业100家以上。

  三、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合作快速发展

  (一)根据《四川省外经贸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支持:外经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和设计咨询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参加投(议)标等前期调研活动;外派劳务县及外派劳务专业基地建设;境外加工贸易及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宣传培训、组织参加培训、组织参加境内外洽谈会、博览会等活动。

  (二)在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方面、积极安排支持省内外经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洽谈)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进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参加境外投(议)标等有关项目。

  (三)凡我省外经企业在境外承揽的承包工程项下带动的国产设备、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原材料出口部分,国税部门根据出口(免)税的有关规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及时、足额办理退税。

  (四)凡新获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外经企业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流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秋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外经企业,当年帮助下岗职工或城镇待业人员实现境外就业人数达到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对外劳务承包工程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根据信用等级,对符合要求的外经企业,可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并可适当放宽抵押担保条件,也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六)对于外经企业和海外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须经常往返港、澳地区或国外的人员,经审批,可为其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境)手续,可凭有关批准材料申请因公或因护照,可以项目带劳务的形式办理出国(境)手续。中央驻川外经企业的人员出国,可在省内办理各种手续。

  (七)各涉外行政机关对外经企业在办关手续及办证、办照方面应尽可能提供便利。对外经企业成建制外派劳务的,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并准予其自行送签,不再交纳相关费用。各涉外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凡没有明确规定和未经批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经企业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变相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乱收费、乱摊派。

  (八)审计、财税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安排对外经企业的审计、检查。企业有权按规自主选择和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社会审计、年度财务审验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干预。严禁对外经企业乱检查、乱罚款。

  (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认真宣传支持外经发展的优惠政策,并将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支持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共同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合作快速发展。

  (十)建立协调制度,省政府定期召开外经工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外经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一)建立激励机制,省政府每年对外经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人民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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