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2]4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5-23
施行日期:2002-05-23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根据国办发〔2002〕15号文件有关这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工商机关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以下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市场登记注册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上市商品质量和交易行为进行整顿,查处各种违法违章经营活动。

  税务机关负责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偷逃税款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黑恶势力垄断经营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经贸部门负责对市场的布局规划和审批情况进行审查,对未经审批的市场提出处理意见,引导集贸市场改革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

  二、整治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整治的范围,包括各类工业品、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等商品交易市场。在全面整治的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整治的市场和地区。重点整治那些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逃税严重和排斥监管,成为“独立王国”的集贸市场,以及经营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农副产品、工农业重要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的市场。集贸市场较为集中的沈阳、鞍山两市作为这次整治的重点地区。各市也要确定本地区整治的重点集贸市场,并于3月20日前将确定的重点市场报省整顿办。

  通过集中整治要达到的目标为:所有市场全部纳入市场监管机关的监管范围,执法壁垒得到清除;市场内所有经营者资格合法,证照齐全有效;市场内无制售假劣商品行为;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市场交易秩序明显好转,群众满意。

  三、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检查主体资格。对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和入场经营的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注册以及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未办理登记注册或超范围经营的,要限期办理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登记。对违法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格检查上市商品,强化商品质量管理。重点检查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商品,农村市场和城市的农资市场要坚决查处销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要追根溯源,坚决端掉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要严格检查上市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产品等违法行为。坚决收缴政治性、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同时要对市场中重点商品进行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依法查处。

  (三)强化税收征管。集中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账而未建账、虚假记账、账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账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者建账制度。大力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管,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减免税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形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化宣传,强化经营者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

  (四)加强市场交易秩序管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短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依法查处。

  (五)清除执法壁垒,依法监管市场。对排斥执法机关依法监管,实行“封闭式”、“自办自管”,成为“独立王国”的街道、部门等开办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或部门规定,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对阻碍执法部门依法监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加强市场开办管理。对未经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市场以及以商业企业出租柜台或展销会为名开办的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市场开办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登记注册,依法监管。对不具备开办条件,安全隐患较大的市场,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完善条件,不能达到开办条件的,限期关闭。

  四、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各市政府要将这次治理整顿集贸市场行动作为当前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工作,用半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治理整顿。

  (一)准备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各市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落实责任制,制定治理整顿集贸市场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整顿与规范集贸市场的重要意义,公开举报电话,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打好基础;对本地的集贸市场进行摸底排查,对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集中治理整顿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

  按照这次专项治理整顿范围和重点,结合摸底情况,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开展专项整顿工作。

  (三)整改落实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督查督办。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各市要于9月10日前对这次治理整顿集贸市场工作进 行认真总结,内容包括具体做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典型案例,有关问题和建议等。省政府届时将组织检查验收。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集贸市场的公示板、电子显示屏、广播等,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广泛宣传整治集贸市场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经营者,教育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共同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氛围。注意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尤其要树立好的典型,带动工作。

  (二)要正确处理好整顿市场秩序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系。集贸市场的经营者是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是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一手抓规范,一手抓发展,两手都要硬,不可偏废。通过整治,既使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又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结合整治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巡查制度、经营主体信誉档案和公示等监管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制度,促进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对集贸市场存在的问题,要对其成因进行深入剖析,研究管理的新方式、新方法,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

  (四)严肃执法纪律,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各地不得以整顿市场秩序为名乱罚款,乱收费,乱检查。要坚持依法行政,以德行政,杜绝执法腐败、粗暴执法和错误执法。要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执法犯法的有关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或黑恶势力相互勾结,提供保护,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市每周要向省整顿办报送一次工作情况,遇有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上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39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