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2]3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5-23
施行日期:2002-05-23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实施《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牢固确立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基础教育人事管理制度;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要保证中小学教师标准工资按时发放;保证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和正常运转经费投入;开创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要强化政府行为,确立战略重点,实现基础教育的优先发展;要大力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实现实施素质教育的良性循环和发展;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基础教育区域均衡发展;要推进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实现基础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2.“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巩固和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水平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入学率达到100%;初中巩固率达到97%以上;城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初中后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达到70%以上;学前教育入园率达到70%。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重视特殊教育。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1)以发展农村基础教育为重点,全力控辍,巩固和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63个县(市、区)中,13个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县(市、区)要在《义务教育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教育经费等项目指标作适当调整,适度发展;50个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的县(市、区)要在原有《义务教育标准》的基础上,围绕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所必需的条件,制定新的义务教育标准,分批达标。

  (2)经济比较发达、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较高的37个县(市、区)要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要制定《辽宁省经济发达县(市、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坚持“滚动推进、分别达标”的原则,按照城区→郊区→县级市→县的顺序,分期启动,分批验收。

  (3)通过利用闲置教育资源、创办分校、扩大规模等形式,实现优质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的有序扩张;在农村以及人口多、学校少的地区新建或改、扩建一批高中和职业中专,每个县和郊区都要下大力气办好1至2所职业教育中心或职业中专,要继续做好初中后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继续坚持一个地区的中职招生数应占高中阶段招生总数的50%以上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探索在办好现有普通高中和职业中专的基础上,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沟通的多种办学模式;发挥优质高中示范作用,到2010年逐步评选出100所左右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健全机构,划拨专项经费,制定优惠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注重儿童早期教育,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0至6岁学前教育的新体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的步伐。

  3、规范义务教育办学秩序,合理调整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办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保证义务教育基本需要,确保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公平地享受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大力规范城市义务教育办学秩序,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举办的校中校(班),采取切实措施,改造好义务教育阶段的薄弱学校。要继续抓好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工作,禁止延长学习时间,禁止有偿补课。同时,做好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资助工作。

  二、改革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4.改革和发展农村教育,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重点和难点。今后,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出现的问题,将发展农村教育问题纳入“科教兴省”、“科教兴市”、“科教兴县”规划,作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认真加以解决。

  5.建立省政府宏观调控,市政府统筹规划,以县(区)政府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

  省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省、市财政对困难县乡公教人员工资转移支付制度;对可支配财力扣除刚性支出不足以保证标准工资需求、中小学师生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财政供养系数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困难县,市级财政要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合理缺口市级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省级财政按规范转移支付办法给予其所辖困难县转移支付补助,帮助和督促县级人民政府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建立助学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地区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资金;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政府的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区)政府继续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划拨建校用地;和村民自治组织一起,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巩固提高“扫盲”成果等职责。

  6.理顺投资体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省和市要建立支助农村贫困地区教育专项资金,县(区)政府要实现教育经费预算不留缺口,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三个增长”、“两个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前,要依法按比例足额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做到乡征县管乡用,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和危房改造。税费改革后,县(区)和乡两级政府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的改造和维护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资金。

  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省、市级和财力较好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与上级财政配套专项资金,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基本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

  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省政府审批后,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省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今后将继续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中小学新的公用经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从2002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标准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区),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纳入县(区)级“工资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省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中,统一发放。县、乡(镇)政府协商制定教师工资还欠计划,结算历年陈欠。对可支配财力不足以发放公教人员工资的困难县,市财政要按市管县的财政体制,积极帮助县财政解决困难;对于市财力水平特别是市本级财力水平比较低的市,省财政按规范转移支付办法给一定的补助。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逐县核实财力并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运行机制。根据各县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央、省财政给予困难县乡的工资性转移性支付补助,市级财政不准留用,要全额用于对县乡尤其是乡(镇)工资性补助。对有拖欠标准工资的县乡,省市财政给予的调资转移支付补助,首先要用于补发拖欠标准工资,对各县也不平均分配,主要补助财力困难而自身保障能力不足的县用于工资发放。并在年初将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到县。财力较好的地(市)级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上述资金统筹安排,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遏制腐败问题发生。要节约开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农村中小学按省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7.坚持依法治教、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控辍”方针,大力抓好“控辍”工作。贯彻省《关于设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精神,保证农村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做到“依法控辍、管理控辍、教改控辍、质量控辍”,通过提高课堂教学质量、防止学生过早分化,开展初级职教、适时分流、因材施教,制定乡规民约、依法做好家长工作等措施,把农村中小学辍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8.大力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农村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和农村职业教育水平。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鼓励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燎原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电大下伸点以及城市高中、中职校到农村办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为使农村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要按合理比例建设并办好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有条件地区可举办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高中。

  三、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地发展基础教育

  9、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体现时代要求,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要加强体现素质教育内容的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是中小学德育的重要载体。要建立健全各级青少年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我省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各地现有的青少年宫、馆、站要恢复功能,不准挪作他用;学校活动场地要全天候开放;各地科技馆、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优惠面向中小学生。

  10.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科学地确立层次递进的德育目标,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加强德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实践环节,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加强课内外教育与教学活动相结合,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改进德育的工作方式。

  中小学要有专人负责心理健康教育。要加强中小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

  11.制定《辽宁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国家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争取到2004年,在全省中小学全面铺开。要做好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的开发建设工作。

  全面普及外语教育。小学三年级起开设外语课,有条件的地区或学校可以从小学一年级起开设。要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聘请一批外籍教师,引进国外优秀的外语教材和教学管理模式,做好现有外语教师的培训工作,充分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手段,保证外语教学质量。确定100所中小学进行“双语”教学试点,建设一部分外语教学示范学校,使我省中小学外语教学水平逐渐与国际接轨。

  12.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目标,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从小学四年级开始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高中推进研究性学习,小学、初中推进探究性学习,学前教育推进自主探究式游戏活动。培养学生的探索能力,推动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转变。积极推进小班化教学实验。

  注重发挥艺术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独特作用,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艺术兴趣与爱好,采取措施改变城市中学和农村中小学艺术教育薄弱的状况。完善省中小学艺术教育示范县(区)评估制度,启动校园环境艺术化工程。认真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快乐体育思想融入学校体育改革中;大力加强中小学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健意识,做好学生常见疾病的防治工作。提高劳动教育的教育性和技能水平。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师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13.改革和完善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增加能力考核的比重,完善中考“3+X”考试办法。小学取消百分制,完善等级加评语的综合评价制度;中学积极进行学分制和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的探索,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计算机操作技能、外语听说能力的考查。坚决取消小学升初中考试,加强小学质量监控。普通高中招生继续坚持指标到校的做法。从2003年起实施高考“3+大综合”科目设置改革,积极探索高考“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

  14.依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实施教育信息化的要求,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新的办学标准。通过3至5年的努力,切实保证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基本均衡。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取消教育质量差、学校发展空间狭小的学校,避免教育资源流失。

  15.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以优惠政策;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政府要对社会力量办学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批和备案制度;健全规范的年检评估制度。

  大力发展民办高中。鼓励在开放水平较高的城市试办中外合作学校。学前教育鼓励集团化办园。抓好企事业单位办园体制改革,避免学前教育资源的流失。城区尽快形成以教育部门办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的正规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办园格局;农村实行由乡(镇)政府统管乡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班)的体制。要保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交付使用。幼儿园公用事业费按民用标准缴纳。学前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16、积极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合理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所由各市物价部门根据省定原则和办学条件及质量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所可依据办学条件和质量及社会供求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严格执行省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中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小学、初中执行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未实行“一费制”收费的学校,要全面推广“一次性收费两公开”。根据办学体制和教学质量合理确定高中阶段收费标准。适当提高示范性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按照“三限”的原则,合理制定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民办高中和中外合作学校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实行收费公示制。

  17.加快教育信息化步伐,提高基础教育现代化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教育信息化的规划,加大对信息技术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教育,培养学生利用信息技术,搜集、处理、运用信息的能力;加快教师把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的步伐,提高教师教育的现代化水平,构建基于现代化信息环境下的教师教育新模式;形成开放的网络教育体系,优化教学过程,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效益;完善教育信息网络建设,实施“校校通”工程,做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实现基础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18.加强基础教育的教研、科研工作,强化基础教育教研、科研部门与高校和中小学的横向、纵向联系,注重教研、科研工作的实效性,不断提高教研和科研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水平,实现教研兴校、科研兴教。

  四、改革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19.完善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扶持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师范学校提高办学层次和水平;采取定向招生、联合培养等措施,启动并实施“一所村小一名大学生计划,”保证偏远贫困地区中小学师资的需求;鼓励高等师范院校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推进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相沟通,形成体现终身教育思想的开放的教师教育新体系。

  20.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深化教师教育改革,调整培养规格,改革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模式,加强综合课程,注重学科交叉、文理渗透和多学科融合,增加小型化、专题性、研究型课程,构建有利于培养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的教学模式,提高师范教育水平和质量。

  21.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全面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把为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服务,作为师德建设的核心,使教师在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中,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帮助教师实现教育思想与教育教学实践整合;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课堂教学整合。提高教师运用双语教学的能力。实施“1123”园丁计划,分别按教师总数的1%、10%、20%、30%建立省、市、县和学校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到“十五”末期,40%的小学、幼儿园教师达到大专学历,4 5%的初中教师达到本科学历,15%的高中教师达到研究生水平。

  22.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坚决贯彻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和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编制管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精减压缩教师队伍,稳妥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做好对初中和乡(镇)中心小学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指导,村小学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由乡(镇)中心校校长负责。撤消乡(镇)教育办(总校)。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3.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等管理职能,制定和完善教师交流制度。逐步改革校长任命制的单一制度,试用聘任制、选任制、考任制。中小学(包括高中)校长由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实行校长任期制,原则上校长在同一个学校任期不超过6年,建立校长职级制。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改进教师教育院校的人员聘用、聘任办法,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试行首席教师制度。

  五、强化政府行为,动员社会力量,确保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24.要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和管理基础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实绩列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一把手政绩考核的内容、上级对下级检查工作的标准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省基础教育决策咨询委员会,提高基础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相对均衡,为每个适龄儿童创造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保证每个儿童获得全面发展。

  25.各级政府要确立依法治教思想,提高依法治教意识,自觉带头落实相关的教育法律,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保障教育投入,依法保障基础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和教育现代化进程的顺利进行。要实行好“一保、二控、三监管”的机制;要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有良好的环境和秩序;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压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26.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专业化督导队伍的建设,把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和基础教育的高水平、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的督导内容,制定具体可行的专项督导计划,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要注重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督导检查。要建立对基础教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等情况的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

  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上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表彰;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编制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27.动员社会力量,多种形式支教。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基础教育的捐赠,应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者予以表彰。

  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对口支援力度,建立长期的、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制度。要继续组织好“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高校对口支援贫困县中小学工程”、“各市城镇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贫困中小学工程”和“社会各界援助贫困地区中小学工程”(以下简称“四个工程”)的实施工作,各地要建立一套包括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在内的有效机制,专人负责,确保“四个工程”的开展制度化。大中城市要普遍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收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把筹集的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要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教育网络,利用学校优势为社区建设和发展服好务。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1,65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