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

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1]10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2-03
施行日期:2001-12-03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下称《意见》),为推进全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的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成品油消费量大,整顿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对此,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广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两集团公司)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统一认识,采取得力措施,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全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经贸委要会同省工商局、公安厅、建设厅、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检查、督促,认真负责地抓好全省整顿和规范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当地经贸、工商、公安、建设、质监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转发的《意见》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

  各市人民政府要以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为重点,组织当地经贸、工商、公安、建设、质监局等部门联合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乱批滥建加油站的歪风。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当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

  (二)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当地经贸局会同建设局要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有关职能部门,同时要上报省经贸委和省建设厅,等候进一步处理。

  (三)对已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在经营中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短斤缺两、油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检有严重质量问题、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校准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或利用加油机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欺诈消费者等情况的加油站,由各市经贸局(经委)负责吊扣其批准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要及时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由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四)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由省经贸委通报两集团公司。两集团公司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由省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不符合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条件的加油站,经实地检查,特别是经安全检查,确认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存在严重隐患或不符合建设规划、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但已骗取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当地经贸部门要负责吊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要勒令其停业关闭,依法取缔,并将有关情况分别报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

  (六)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认真制订加油站网点发展纲要

  各市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当地经贸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认真制订加油站网点发展纲要。根据今年全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的部署,凡未上报加油站布点规划的有关市经贸局以及两集团公司,要根据省经贸委、建设厅《关于编制广东省加油站(点)布点规划若干要求的通知》(粤经贸〔2000〕566号)规定的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结合城市规划和公路建设规划的要求,分别制订辖区内和本企业加油站网点发展纲要并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经贸委。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布点和建设是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省交通厅已专门委托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规划设计,并组织了有关专家召开了评审会,评审的意见和结论可作编制高速公路加油站网点发展纲要的依据,结合高速公路的加油站布点原则,纳入全省加油站网点发展纲要。

  省经贸委将各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两集团公司加油站的规划汇总并综合平衡,制订全省加油站网点发展纲要,作为新建加油站的审批依据。

  四、加强协调、严格把关,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加油站、成品油仓储设施(油库),规范新建加油站、成品油仓储设施(油库)的审批程序,落实“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两大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有关规定,为两集团公司办理新建加油站各项有关手续提供方便,支持和服务两集团公司在当地的建设和发展。各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经贸部门严把新建加油站市场准入关,并组织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认真审核,从严把关;要指导两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加强新建加油站的研究和论证,防止盲目新建、盲目收购。两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要自觉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两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

  (二)两集团公司应在每个市指定3—4家负责全资或控股新建加油站的所属企业,于12月10日前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知会各市经贸局作为新建加油站的申报单位。

  (三)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统一由省交通厅报省经贸委审核批准,由两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但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为保持政策的连贯性,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四)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建设要求、申报条件和监督管理,按省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粤经贸资源〔2001〕44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扩建、改建(包括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的迁建)需符合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并按《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由当地经贸部门报省经贸委审核批准。

  (六)企业自用加油站(含专项用户内部加油站)申请对外经营,参照新建加油站的有关规定和申报程序办理。

  (七)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油库),确需建设的需符合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并由市经贸局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要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和成品油仓储设施,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工作务必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2001年12月底前完成。各市经贸局(经委)要在2002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及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情况,分别上报当地政府和省经贸委。省经贸委要将各市的贯彻落实情况综合分别向省政府和国家经贸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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