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

攀枝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2-04
施行日期:2001-12-04
发布部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正文

  市政府2001年7月24日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2月4日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攀枝花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协助市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和抗震加固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应积极配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把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查以及建设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主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用中支出。

  第七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主动履行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义务,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下列工程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县(区)以上首脑机关的办公大楼、医疗大楼、教学大楼;

  (二)大型工矿企业、国防单位的重要办公大楼,大跨度生产用房;

  (三)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四)剧院体育馆(中心)、候车(机)大楼;

  (五)铁路、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

  (六)旅游索道工程和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七)大中型火力发电生产用房,大型重要的输变电工程、大型电力调度中心用房;

  (八)大功率广播电视发射(接收)塔、广播电视中心、电话枢纽工程;

  (九)大型粮油库、冷冻库;

  (十)核原料生产厂房和存放和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场所;

  (十一)大中型化工工厂、大型尾矿坝、大型污水处理工程;

  (十二)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生产、贮存工程和管道输送设施;

  (十三)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及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Ⅰ级档水建筑及防护工程;

  (十四)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

  (十五)大中型贮油、贮气、贮水工程;

  (十六)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则8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

  (十七)位于地震资料研究和详细程度较差城区的大型工程;

  (十八)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地区和大型工矿企业、经济科技开发区的大型工程。

  第九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业主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再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必须提出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对评价结果申报评审和审批,由审批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质检。

  第十三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业务。

  凡在攀枝花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 必须按规定到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任务登记,接受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和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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