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做好2001年农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做好2001年农村收益分配和灾区税费减免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政明电[2001]3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2-06
施行日期:2001-12-06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我省农业战胜了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实现了粮食生产和农民收入的恢复性增长。但部分灾情较重的地方,农民收入大幅度减少,群众生产生活遇到极大困难。为妥善做好2001年农村收益分配和灾区税费减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的收缴与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依据政策进行减免。确定办法按受灾后实际产量折合成主粮,比常年产量减产一至两成的,减免40%的农业税;减产两至三成的,减免60%的农业税;减产三至四成的,减免80%的农业税;减产四成以上的,农业税全部减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德惠市、蛟河市,今年农业税的减免可按试点有关政策执行。

  农业税的减免体现了国家对受灾农户的关怀,被减免的农户要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社(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逐级上报,由县(市)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审批,以户减免。重灾县(市),如自身包干减免指标不足,可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申请,经两部门核实后,依据财政部《农业税灾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1]132号),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给予适当追加。没有受灾的农户,要按照应缴税额及时足额上缴;受灾的农户,要在灾歉减免指标核定后,如数上缴应缴税款,确保农业税收入在年底前征缴入库。农业税的减免实行先免后征,严禁先征后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贷款替农民交纳农业税。农业税社会减免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税减免情况要以社(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关于统筹提留款的收取与减免

  依法缴纳统筹提留款,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今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德惠市、蛟河市外,其他县(市、区)仍要按照《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依法兑现承包合同,积极缴纳统筹提留款。各地要坚决执行中央“一项制度”的规定,严格按春定合同兑现统筹提留款,不得随意加项加码,也不准从卖粮款中代扣代缴,更不准以村为单位统扣统缴,搞“大抹头”。统筹提留款兑现情况要以社(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产性费用,不要与统筹提留混同一起收缴,要做到收缴、使用、分摊办法三公开。对有能力完成统筹提留款而拒不缴纳的农户,可依据有关法规依法处理。

  对今年受灾的农户,各地要按政策相应减免统筹提留款。一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履行减免手续。二是根据其受灾减收程度给予减免。对于以种植业收入为主的农户,以全村前3年(灾年除外)平均产量为基数,减产三成(包括三成)以下的不减不免;减产三成以上不足八成的,从减产三成算起,每减产一成产量,减免20%的统筹提留款;减产八成(包括八成)以上的农户,统筹提留款全额减免。对于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受灾户,按《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一部分统筹提留款。三是减免统筹提留款的对象、额度要经社(组)、村全体农民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由乡(镇)政府批准。四是统筹提留款的减免,必须以户减免,落实到位。五是减免情况要以社(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统筹提留的减免,应主要减免按土地分摊部分,减少公积金,压缩村组干部工资与修建费开支。对集体经济组织往来欠款计息问题,继续执行1998年制定的计息标准。即: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内部个人之间的往来欠款,一律按同期农业贷款利率计息(集体经济组织拖欠的干部报酬、义务兵优待金、民师工资等人员补贴不计利息);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个人间的往来欠款,年利率不得超过20%。严禁集体经济组织搞高息抬款。

  今年受灾严重、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减少幅度在50%以上的地方(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除外),2002年的统筹提留预算额度,可按前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5%以内和不超过1997年统筹提留预算额计提。

  三、关于农业贷款回收

  农业贷款回收要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谁借谁还”的原则,积极回收农行、信用社到期或逾期贷款。贷款回收要根据今年农业生产和农户综合收入情况区别对待。年景正常的地方,当年贷款要实现平衡或略有回笼;减产幅度较小的地方,要考虑农户的偿还能力,争取实现当年贷款平衡;减产幅度较大的地方,当年贷款要努力回收,确实难以回收的,要首先结清利息;重灾地区,对确无偿还能力的绝收户,若符合规定条件可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农业贷款要按规定以户收贷,严禁按社(组)或村搞统收统扣。

  四、关于灾区农民生产生活安排

  各地要切实安排好灾民的生产生活。对因灾减产、口粮没有保证的农户,各级政府要对灾民购买口粮方面的资金困难适当予以救助,粮食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救灾供应政策要求,提供受灾农户的口粮。有关部门在安排就业时,要优先安排重灾农户的劳动力就业。重灾户的子女上学要在收费上给予减免照顾。要积极鼓励重灾户发展生产,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开拓生产门路。各级财政、农行、信用社等单位,要在重灾户发展生产上给予政策扶持。

  五、关于加强农村收益分配和灾区税费减免工作的领导问题

  做好农村收益分配和灾区税费减免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农村经济政策的一件大事,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加大对农村收益分配和税费减免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有关部门积极支援农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教育广大农民自觉地履行义务,积极完成承包合同的兑现;鼓励灾区农民广开生产门路,努力发展生产。要切实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各级农业、财政、税务、银信、粮食、民政等部门要深入农村搞好调查研究,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农业税收缴、贷款回收、合同兑现、粮食收购等项工作,落实好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纪检、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收益分配和税费减免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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