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02]31号)精神,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了切实做好养老金调整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员的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养老金的具体标准为:
(一)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50元,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800元的,补齐到800元。
(二)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5元。
(三)1994年1月1日后至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8元。
(四)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0元。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最低保障水平确定为324元,各旗县及赛罕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最低保障水平确定为260元。
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其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24元的,补齐到324元;旗县及赛罕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其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260元的补齐到260元。
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根据中央补助办法、标准及额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测算后下拨,不足部分由统筹、地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这项工作涉及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把关,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五、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