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海域使用审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2]4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6-02
施行日期:2002-06-02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沿海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和国家海洋局的意见,为了合理划分我省各级政府海域使用项目审批权限,全面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各级政府的海域使用项目审批权限划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造地、码头、堤坝等填海型项目用海,由省政府审批。

  二、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港池、盐池、鱼池等围海型项目用海,按使用海域面积分级审批。

  (一)使用海域在30公顷以下的,由县政府审批。

  (二)使用海域在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审批。

  (三)大连市政府使用海域审批权限为3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

  (四)以上规定之外的,由省政府审批。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海水增养殖、旅游(浴场、游乐场等)等用海项目,按使用海域面积分级审批。

  (一)使用海域在60公顷以下的,由县政府审批。

  (二)使用海域在60公顷以上,12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审批。

  (三)大连市政府使用海域审批权限为60公顷以上330公顷以下。

  (四)以上规定之外的,由省政府审批。

  四、跨地区使用海域的,报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审批。

  五、同一项目使用海域,必须一次性申请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和审核工作,加强对海域使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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