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2]8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6-04
施行日期:2002-06-04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从1998年开始,自治区财政对各地区、地级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从2002年开始,自治区将对各地区、地级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进行适当调整,并继续由各地区、地级市包干使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监管基金的到位和使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自治区计委、审计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通过专户拨付。

    二、粮食风险基金筹措

    (一)地区、地级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区、地级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构成。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地区、地级市财政配套比例仍按1∶1.5执行。自治区财政补助款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二)自治区财政和地区、地级市财政在编制预算时,仍要将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资金到位金额纳入预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地区、地级市自筹的资金要按季均衡到位。为了确保地区、地级市自筹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继续采取统一从自治区财政与地区、地级市财政往来款项中抵扣的办法,将款项直接拨入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将抵扣款连同自治区补助地区、地级市的资金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入地区、地级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应到位的配套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一)粮食风险基金按季拨付。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二)粮食风险基金对粮食购销企业拨付,由粮食购销企业向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粮食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开具对粮食主管部门的拨款通知书,再由粮食主管部门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或由粮食购销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对粮食购销企业开具拨款通知书。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依据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书将资金拨付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

    (三)主管财政部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拨款通知书,逾期未开具的,必须说明理由。农业发展银行在收到主管财政部门拨款通知书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如数划拨,并将回执通知到同级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如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因故不能拨款,必须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并解释原因。

    (四)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申请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没有开具拨款通知书,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同级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粮食购销企业的申请,按申请补贴数的80%直接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拨到应享受补贴企业,拨款后通知主管财政部门。

    (五)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由企业按政策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四、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一)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自治区和地、市、县的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

    2.地方财政应负担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利息补贴;

    3.处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收购的定购粮、保护价高价位粮亏损补贴;

    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上述的开支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销售陈化粮亏损补贴等粮食方面的开支,除此之外,不准挪作他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使用范围如作调整,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粮食风险基金超支弥补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自治区财政对各地、市、县采取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各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包干负责,凡出现超支,由各地、市、县自行弥补。

    六、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

    (一)各地区、地级市财政局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月3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抄报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自治区粮食局。

    (二)粮食风险基金年报是本年度的决算报表,由各地区、地级市财政局负责编报。财政部门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报要与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上报前必须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年报应在次年第一季度第二个月底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抄报自治区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自治区财政厅收到决算后,商自治区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及时审核批复。

    七、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每年组织计划、审计、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罚则

    (一)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政策与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等部门提出意见并帮助纠正。

    (二)在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规定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49号,1998年8月5日发布)规定,没收其违纪款,上交自治区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在对粮食风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将企业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或挪作他用的,根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没收其违纪所得,上交自治区金库,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如各地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汇拨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及年报的地区、地级市,自治区财政厅将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九、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以前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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