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2]3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6-0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最近,一些单位反映关于对金融系统受托发行企业债券支付的利息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税发[1994]89号、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人交付利息、服息、红利的单位。因此,对于金融系统受托发行企业债券并支付利息,应以发行债券并实际负担利息的企业或部门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其支付的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征收单位应加强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部门的征收管理,并密切同金融部门的联系,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入库。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0,03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