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2]4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6-07
施行日期:2002-06-07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我省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原来3个试点市(县)的基础上,今年扩大到珠江三角洲地区,即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顺德8市及所属县(市、区)进行试点。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起全面责任,为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各县(市、区)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在尽快制定出本地区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6月上旬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四会、兴宁、徐闻3个市(县)要在原来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巩固改革成果,完善各项配套改革。尚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同时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等有关税费,继续做好今年农村税费的征缴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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