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项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玉政办[2001]13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2-18
施行日期:2001-12-18
发布部门: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市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玉林市市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实施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的建设,把我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度,特制定市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安排原则

  (一)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

  1、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经费借款;

  2、上级拨给项目的专项前期工作经费;

  3、每年扣还的项目前期经费借款;

  4、其他经费。

  (二)安排原则

  总原则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按需借支,有偿使用,滚动作用。

  项目前期工作基金由市计委统一调度使用。前期工作经费资金实行借支,有偿使用,在市财政局设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专户,滚动发展。

  市计委于每年年底根据下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提出需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报市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市人大讨论通过后,拨入市财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专户。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一)玉林市市直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新建生产性项目,生态环保项目。

  (二)玉林市人民政府指定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及步骤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审批

  1、基础设施项目和申请国债的项目,由主办单位通过招投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标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2、除以上项目外由主办单位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3、主办单位把编制好的项目建议书,委托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4、主办单位把评估通过的项目建议书报送市计委再转报自治区计委审批。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

  1、项目建议书获审批后,主办单位通过招投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标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主办单位把编制好的可研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3、主办单位把评估通过的可研报告报送市计委再转报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初步设计及审批

  1、凭可研报告的批文,主办单位通过招投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标单位搞初步设计。

  2、主办单位把搞好的初步设计,报送市计委转报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会审和审批。

  (四)开工报告及审批(此项属国家重点项目才办理)

  初步设计经批准后,主办单位编制项目开工报告,送市计委转报自治区计委审批。

  第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主办单位根据以下有关文件规定,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报告。

  1、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2、区物价局和区计委桂价经字[2000]88号文;

  3、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4、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环保局关于重新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2]221号)。

  项目前期经费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书的费用以及其评估费、项目考察费、招投标费等。

  (二)项目主办单位把编好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报告报市计委,经市计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凡进行每步骤项目前期工作前,主办单位必须根据市政府批准使用的经费,把实施该步骤中所需具体费用书面报告市计委,市计委转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计委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四)专项前期工作经费转到市计委帐户后,市计委通知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前期费用具体预算申请报告并到市计委办理借款手续,手续完善后即转帐到项目单位帐户。项目单位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经费开支制度,每项目开支必须有项目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回收与滚动使用

  (一)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给主办单位搞前期工作的项目,当国家或自治区列入投资计划安排并资金到位后,由市计委核准项目前期投资借款数额报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扣还存入专户,并通知市计委及项目主办单位相应做好帐户调整,扣回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留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给主办单位搞项目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当上级部门不批准建设后,市计委核准借款后报市领导。经市领导同意,把该借款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户中核销。

  (三)玉林市财政借款给市计委用于除财政借款的指定项目以外的市直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核销。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

  (一)项目主办单位定期向市计委汇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市计委及时汇总各项目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二)市计委负责对各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市政府领导。

  (三)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主办单位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计委。市计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后,市计委把情况局面报告市政府领导。

  (四)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市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市计委半年和年终分别将已借用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汇总送市财政局审核,并连同专户基金拨存具体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市审计局每年要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基金进行专题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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