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滁州行田电产有限公司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滁州行田电产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1]6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2-1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城镇土地使用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我市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政建设得到长足发展。而我市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仍是1988年根据当时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各地段土地级差和经济繁荣程度确定的,这与现阶段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府,税负不尽合理。具体体现在:

  一、总体税负偏低。目前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的等级税额,城区虽划分为七个等级,但最高一等5.00元/平方米的仅有春熙路东、南、西、北段;二、三等3.5元/平方米和2.00元/平方米的仅为府河内列举的部分街道,大面积属于0.60元/每平方米和0.40元/平方米等级范围。同时,在低档税额范围内又划分内八乡和外八乡不同等级。郊区(市)县等级税额更低,大部分属于0.30元/平方米和0.20元/平方米等级。为此,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平均税负仅为0.52元/平方米,低于全省平均税负,同时也低于全国大中城市平均水平。

  二、等级税额与地级差不相适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划的调整变化,目前城镇和地段的地级差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但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仍为1988年确定的等级税额,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税额与地级的变化不相适应。

  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有效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平衡税负,合理负担,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拟在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调整原则。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仍按1989年《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的等级税额幅度进行调整。即:大城市最高一级五元,最低一级五角;中等城市最高一级四元,最低一级四角;小城市最高一级三元,最低一级三角;县城最高一级二元,最低一级二角;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一元,最低一级二角。大、中、小城市的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依据。按照《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规定的税额幅度确定,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郊区(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由郊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

  三、地税等级税额调整方法。地段等级税额调整,参照现地籍等级差,结合本地经济和城市规划实际确定。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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