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1]1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2-21
施行日期:2001-12-21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措施,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整顿和规范秩序工作。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是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八个专项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重拳出击,形成高压态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具体方案,共同确保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突出查处重点,加强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专项整治重点要抓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查处在建筑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规避投标和招标弄虚作假等问题;

  (二)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转包、挂靠以及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材料等问题;

  (三)依法查处低于合理成本价竞标的行为以及片面追求降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问题;

  (四)依法查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采取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定合同的问题;

  (五)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和自觉性。

  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培育有形建筑市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明确职责,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来,加强对市场的有效监管。要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为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要进一步理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与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职能,实行机构分级、职能分离、不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办发〔2001〕8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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