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部分条

交通部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解释的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交函水[2001]36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2-24
施行日期:2001-12-24
发布部门:交通部

正文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现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部分条款解释如下:

  一、关于“运输船舶”适用范围问题

  专门从事水上采挖、工程作业的船舶,如挖沙船、挖泥船、打桩船。起重船等;专门从事港口区域内水、油等物料供应和人员运送的供水船、供油船和交通船;在港区内作业的拖轮,均不属于运输船舶范围,不适用2号令。

  以上船舶兼营水路运输业务时,如挖沙船产运结合,在挖采。作业过程中同时从事运输业务,港口作业拖轮兼营港区内拖带货物运输的,按运输船舶管理,适用2号令。

  二、关于沥青船、滚装船船舶类型确定问题

  根据沥青船的技术要求和装载货物的特性,沥青船按三类运输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五条中“滚装船”是指滚装货船。

  滚装货船装运载货汽车的,如核定随船司机总人数超过12人,应按二类运输船舶进行管理。

  三、关于船舶改建的管理问题

  当某一类船舶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后,经过批准,可以改建为报废年限较长类型的船舶从事运输。船舶类型发生变化时,应取得新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并在按照运力变更的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营运。改建船舶的船龄仍按原建造日期计算。

  四、关于船舶改变用途的管理问题

  当某一类船舶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后,经过批准,可以改做报废年限较长类型的船舶从事运输。船舶用途发生变化时,应取得新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并在按照运力变更的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营运。船舶改变用途后,船龄仍按原建造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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