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2]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2-24
施行日期:2001-12-24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从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国家资源和环境的高度,提高对制止平板玻璃重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和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平板玻璃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工作。今后,各地政府一律停止审批任何形式的扩大平板玻璃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或技改项目),更不得化整为零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同时,要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炼油厂等工作,坚决制止一般加工工业项目的重复建设,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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