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黄冈市水利建设基金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黄冈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01]10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2-26
施行日期:2001-12-26
发布部门: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82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黄冈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黄政发[1998]6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全市车辆通行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属交通部门负责征收车辆通行费的,由市交通部门缴入同级金库;属非交通部门征收车辆通行费的,由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部门和单位据实缴入同级金库。

  二、从公路运输管理费(含拖拉机管理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地交通部门缴入同级金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按照省政府182号令和本通知要求迅速抓紧实施。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6,52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黄冈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