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政发[2002]2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6-14
施行日期:2002-06-14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精神,现将国务院批准我省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

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要措施之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不仅关系到我省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建设生态省奋斗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各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

二、实行政府任期目标管理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各市州长、县(市、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并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今后,凡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积极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依据森林资源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有林业局的森林资源,由省林业厅直接管理。对市州、县(市、区)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单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要稳定和充实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林政稽查队伍,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力量不受削弱。

四、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挪用、挤占和截留。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和在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需要增加木材生产计划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厅审批。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单位,凡划为禁伐区的森林、林木,要坚决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划为限伐区的,要严格控制其采伐方式和采伐量。其他地区和单位要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的基础上,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资源的前提下,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内,对商品林中速生丰产林(含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尤其是非公有人工林采伐的管理,要在核定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以调动社会各界造林的积极性。人工林采伐限额必须用于人工林采伐,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采伐人工林。

严格对抚育采伐限额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抚育采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真正将抚育采伐限额落实到需进行抚育采伐的中幼龄林分,并严格按照抚育采伐规程的规定进行采伐,严禁以抚育采伐为名,加大林木采伐的出材量。要坚决防止“采大留小、采好留坏”降低森林质量的行为。各地、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依法开展抚育采伐,以提高林分质量。

要加强对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的管理。对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各地要本着既从严控制、又满足需要的原则,加强对农民自用材的使用管理。要加速林区改灶节材工作,加大扶持力度,切实加强薪炭林建设,坚决禁止烧好材,以扭转森林资源非生产性消耗过大的局面。

鼓励节约森林采伐限额。对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凡每年能够对森林资源消耗进行监测,并经省林业厅检查核实,确属节约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允许其节约的全部商品材限额、农民自用材限额和烧材限额的一半,结转到下年度的商品材限额中使用。

五、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

采伐森林、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采伐限额的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林木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其林木林地权属,凡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一律不得批准采伐林木。要严格按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超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无证采伐林木。凡征、占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依法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否则,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发证和超计划发证的,要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是我省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要纳入采伐限额进行管理,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和国省级公路护路林、县级(含县级)以上城市城区林木的更新采伐,由铁路、公路和城建部门进行审批,其他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六、切实加强对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

要建立健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体系,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把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作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执法人员的编制和经费,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使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铁路、交通等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的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依法凭证运输木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木材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的审核。严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对新建扩建的以消耗木材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需报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

七、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调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认真抓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凡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单位,省政府将不予编制及申报采伐限额,省林业厅不予调增采伐限额,并在安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时予以调控。要建立健全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与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省林业厅要对各地、各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附件

1:吉林森工“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略)

2:吉林省地方“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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