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2-27
施行日期:2001-12-27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文艾所作的《关于我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事、行政诉讼日益增多,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的任务,认真履行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工作,确保办案质量,注重监督实效。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积极主动地与人民法院加强工作联系,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促进更好地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帮助解决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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