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1年、1997年对建国以来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两次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7件政府规章,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199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7件规章,再予公布(目录见附件2)。
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废止的76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再予公布(目录见附件3)。
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9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废止的18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再予公布(目录见附件4)。
五、对2001年前公布的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经明令废止的46件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