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

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1]10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2-27
施行日期:2001-12-27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十五”期间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切实搞好“十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进一步改善全省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十五”期间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方案

  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十五”期间要“组织千乡万村继续开展‘大禹杯’竞赛活动”。为搞好“十五”期间全省农田基本建设,进一步夯实我省的农业基础,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

  “十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中央关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论断及基本要求,更大规模地开展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社会稳定。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水利现代化建设试点,为建设现代化农业探索新路子。

  “十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兴建库、塘、井、窖等小型水源工程,拦蓄地表水10亿立方米;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00万亩,改善灌溉面积300万亩;使50%的中小河流达到10年至20年一遇防洪标准;改善涝区面积400万亩;完成现有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00万亩。为农业现代化建设创造条件。

  经过5年奋斗,把全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顺利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基本保证,为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基本实现农村水利现代化。

  二、考核评比内容

  1、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开展农田基本建设的思路,农田基本建设主攻方向,深入开展农田基本建设的措施,以及对上级有关农田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投资投劳。考核各级政府对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情况。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资农建工程的政策和力度。

  3、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地调整农业结构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科学编制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和切实可行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规划和计划实施工程建设,工程规模大、数量多、质量好。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建成后要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4、精品工程建设。大力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提高科学技术在农田基本建设中的含量。努力建设标准高、质量好、效益突出、形象美观、管理规范的精品工程。充分发挥精品工程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按照水利部《农村水利现代化标准体系》的要求,抓好农村水利现代化建设典型。

  三、评比办法

  成立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负责同志担任。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的日常工作。

  “十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从2001年开始至2005年末结束,每年为一届。考核指标的统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杯赛评比活动由省政府对优胜单位、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根据区域特征不同,“十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的考核评比分3片进行:东南片,包括大连、抚顺、本溪、丹东4个市;中片,包括沈阳、鞍山、营口、辽阳、铁岭、盘锦6个市;西片,包括锦州、阜新、朝阳、葫芦岛4个市。

  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优胜、先进单位的产生,采取由各市互检和省水利厅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奖励办法

  “十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设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优胜单位得杯,先进单位得牌。每年杯赛设市级杯7个,县级杯35个,县级牌8个。省政府对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优胜单位颁发奖杯、荣誉证书和“以奖代补”资金;对先进单位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以奖代补”资金。

  省政府每年拿出“以奖代补”资金960万元,对各优胜单位奖励“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对各先进单位奖励“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补助,受奖单位可从中提取3%作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大禹杯”竞赛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获奖的市、县(市、区)每市、县(市、区)评选4名在“大禹杯”竞赛中有突出贡献的干部由省进行表奖,受省表奖的干部,必须是在本地当年主抓农田基本建设工作9个月以上,并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对累计受省表奖3次的给予嘉奖;累计受省表奖4次的给予记三等功;累计受省表奖5次的给予记二等功。

  受省表奖的先进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推荐,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奖励登记表一式二份,报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水利厅、人事厅联合表奖,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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