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总稽核管理暂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总稽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银发[2001]116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2-31
施行日期:2001-12-31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稽核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三章 总稽核的职权

  第四章 总稽核的职责

  第五章 总稽核的管理与考核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今年3月,刘明康行长在国内一级分行总稽核高级研讨班上就现行稽核管理体制下加强对总稽核的管理和考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明确一级分行总稽核由总行统一管理,直接向总行负责并报告工作。多数分行总稽核能够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向总行一级法人负责的职责。根据新的管理要求,部分分行总稽核已经独立向总行直接报送报告。

  近期,刘明康行长就进一步增强一级分行总稽核的独立性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一级分行总稽核要独立向总行行长、主管副行长及总行稽核部直接报送报告,不受所在分行干预。为此,总行要求各一级分行总稽核坚持对总行一级法人负责,从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化解风险的角度深入研究一级分行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不定期地向总行直接报送独立的专题报告,并及时反映相关问题。

  根据以上要求,为从制度建设上进一步保证总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明确一级分行总稽核对总行直接负责并报告工作,加强总行对一级分行总稽核的管理,总行将原《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管理制度(试行)》(中银稽(人)〔2000〕49号)修订为《中国银行总稽核管理暂行规定》,现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总稽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总行对稽核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一级分行的辖内垂直管理,保障总稽核独立行使职权和充分履行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级分行及辖内稽核中心设置总稽核,城区或城郊稽核中心不设置总稽核。

  第三条 一级分行总稽核由总行统一管理,在总行和本行行长领导下专司稽核工作,直接向总行负责并报告工作。

  稽核中心总稽核在一级分行总稽核领导下专司稽核工作,向一级分行总稽核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分行行长必须支持并保障总稽核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 总稽核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稽核的任职条件

  总稽核除符合《中国银行选拔任免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1.具有较强的一级法人观念,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2.熟悉中国银行基本业务工作,精通1-2种业务,一级分行总稽核应基本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业务水平,稽核中心总稽核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调查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4.具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在银行工作五年以上。

  第五条 一级分行总稽核的任免程序

  一级分行总稽核的任免,除执行《中国银行干部任免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外,须执行以下程序:

  一级分行总稽核人选一般由分行党委推荐,也可由总行稽核部直接向总行党委推荐。总行人力资源部考察总稽核推荐人选后,须取得总行稽核部书面意见,上报总行党委。

  总行稽核部根据各分行总稽核本人表现和工作能力可向总行党委提出调整意见。

  第六条 稽核中心总稽核任免程序

  稽核中心总稽核的任免,除执行《中国银行干部任免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外,须执行以下程序:

  中心总稽核人选可由一级分行总稽核向分行党委推荐;稽核处参与人教处对中心总稽核人选的考察。分行党委讨论确定中心总稽核人选前,要征求分行总稽核的独立意见。

  分行总稽核根据稽核中心总稽核本人表现和工作能力,可向分行党委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章 总稽核的职权

  第七条 一级分行总稽核享有下列职权

  1.列席分行党委会、参加行长办公会、行务会议和重要的经营管理分析及决策会议;

  2.独立签发稽核报告,在报总行的同时抄报分行行长,分行行长不得干预稽核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对稽核检查中涉及一级分行本身及管理责任上的问题,有权单独向总行直接报告;

  3.对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和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请分行行长处理;

  4.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件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请分行党委作出处理决定;

  5.参加分行党委召开的研究稽核工作和稽核干部任免的扩大会议;对稽核人员的聘用、晋级、调动、奖惩、调资,有权向分行党委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稽核中心总稽核享有下列职权

  1.列席中心驻在行及分管地市行的党委会、行长办公会及重要的经营管理分析和决策会议,有权调阅分管行上述会议记录;

  2.独立签发稽核报告,向一级分行报告的同时抄送有关行;

  3.对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和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经请示一级分行总稽核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4.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件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报请一级分行总稽核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5.对本中心稽核人员的聘用、晋级、调动、奖惩、调资,有权向一级分行总稽核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总稽核的职责

  第九条 一级分行总稽核的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辖内的稽核工作;

  2.根据总行年度稽核工作部署,结合本行实际,领导拟订本行稽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独立审定签发稽核报告,对反映不清或有重大问题遗漏的,责成稽核组重新核实或补充相关内容;

  4.对稽核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及时独立向总行报告;

  5.不定期对分行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及其他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专题上报总行;

  6.组织实施总行布置和一级分行行长交办的其他稽核工作。

  第十条 稽核中心总稽核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稽核中心的日常工作的全面管理;

  2.依据一级分行的稽核工作计划,领导拟订本中心稽核工作计划,经一级分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3.独立审定签发稽核报告,对反映不清或有重大问题遗漏的,责成稽核组重新核实或补充相关内容;

  4.对稽核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及时向一级分行总稽核报告;

  5.组织实施一级分行交办、分管地区行委托并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其他稽核项目。

  第五章 总稽核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总稽核的工作报告制度

  一级分行总稽核要不定期地向总行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稽核中心总稽核要不定期地向一级分行总稽核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一级分行总稽核每年年底向总行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稽核中心总稽核每年年底向一级分行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总稽核例会制度

  总行和一级分行要定期召开总稽核例会,总行每年召开1-2次,一级分行视情况每季或半年召开一次。一级分行召开稽核中心总稽核例会的会议纪要,在印发各中心的同时须抄报总行稽核部。

  第十三条 一级分行总稽核的考核

  1.总行稽核部对一级分行总稽核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及组织领导分行稽核工作的绩效进行日常考核。

  2.总行人力资源部在组织对一级分行总稽核的定期考核时,应将总行稽核部对分行总稽核的日常考核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稽核中心总稽核的工作考核

  1.一级分行稽核处协助分行总稽核对稽核中心总稽核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及组织领导辖内分行稽核工作的绩效进行日常考核。

  2.一级分行人教处组织对处级干部进行定期考核时,应将分行总稽核对稽核中心总稽核的日常考核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一级分行总稽核绩效考核奖金应报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和稽核部审核同意后由分行发放。稽核中心总稽核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人教处要事先征求分行总稽核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银稽(人)〔2000〕第49号文下发的《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管理制度》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改权归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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