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客户交易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交银办[2001]155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1-01
施行日期:2002-01-01
发布部门:交通银行办公室

正文

各分、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我行,必须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条 我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

  第四条 我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我行为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我行为结算公司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存入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

  第六条 我行为确定我行为主办存管银行的证券公司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我行分支机构为确定我行为存管银行的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在当地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我行为结算公司分别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

  第七条 一家证券公司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定我行为主办存管银行的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我行开立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个证券营业部只能在我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家结算公司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一个验资专户。

  第八条 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应在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备,在获得证监会的账户备案回执并通知我行之前,不得使用。

  第九条 证券公司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并同时通知我行。

  结算公司不再使用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并通知我行。

  证券公司、结算公司不再使用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其中证券公司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通知结算公司;结算公司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通知结算银行。

  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出现迁址、终止营业等情形,应当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发生变更的,视同注销旧户,开设新户。

  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十二条 我行在确认证券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办法要求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

  我行在确认结算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法规定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

  第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但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将收取客户的费用转入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等业务除外。

  第十四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以自有资金补充清算备付金,应当集中通过清算备付金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

  经纪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应当从一个固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集中向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划拨。

  结算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应当从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向结算公司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

  第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有价证券时,验资专户里的申购资金必须通过清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划拨。

  确定我行为主办存管银行的证券公司承销非上市证券从客户处所筹集的资金,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在我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给发行人。

  第十六条 我行应当按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资料。

  我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

  我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余额。

  在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上述报告周期后,我行应当按证监会要求的报告周期报告。

  第十七条 我行根据证监会要求或遇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我行工作人员应当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保密。

  我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证监会、开户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根据预定的程序所作的查询除外。

  第四章 协议与服务

  第二十条 开展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我行应当与证券公司、结算公司签订有关资金存管及代理结算业务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行必须指定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我行应当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提供快捷、安全、准确的结算服务,保证本行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汇划在两小时内到账。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我行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我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未能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拨进行有效监督;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证监会报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验资专户的有关资料;

  (三)其他违反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释义:

  (一)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自营资金、其他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统称。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办理结算划款的专用账户。

  (四)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指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的账户。

  (五)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证券公司开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划拨其自有资金或者接受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收取款项的账户。

  (六)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结算公司开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划拨其自有资金或者接受从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收取款项的账户。

  (七)验资专户,指结算公司设立的用于新股发行时申购资金验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存入的委托资金,在本办法中视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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