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省级财政国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2]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6-26
施行日期:2002-06-26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为了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基本框架要求的财政管理运行模式及运行机制,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01]2号),加1年我省在部分省级预算单位进行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取得较好成效。在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7月起,全面实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问题发生,推进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和支持这项改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甚至阻碍改革。

  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对财政性资金缴拨方式和程序的较大改革,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1]88号)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制定的《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库[2002]15号)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同时,结合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合并和开设银行帐户。

  三、实行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各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基本不变。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在施行改革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突击花钱和出现财政资金流失的情况。

  四、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除已试点的单位外,2002年暂在一级预算单位和各部门(单位)机关财务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省财政厅根据改革进展情况,逐步在二级及基层单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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