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2]13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6-26
施行日期:2002-06-26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已翻印下发,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认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支持,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狠抓落实。

  当前,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正处于重大调整时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算好“三笔帐”:一是农村义务教育维持正常的基本需求帐;二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帐;三是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缺口帐。在此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

  二、把握工作重点,完善措施,狠抓落实

  (一)确保农村教职工工资发放。省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对市、州政府的考核范围。各地要在今年上半年内,将拖欠的应由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基本工资补发完,并坚决杜绝新的拖欠。在财政预算安排上,通过着力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等多种手段,确保年初把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预算打足算够,不留缺口。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加大对困难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工资支付能力。坚持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确保按规定筹措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工资发放。

  (二)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各地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普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川财教[2001]87号),抓紧制定标准,并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确保逐步达标。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杂费收入应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运转,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三)确保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中小学危房的通知》(川教计[2001]173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用3-5年时间基本消除现有中小学危房。省、市、州财政要确保中央、省危改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并安排落实危改配套资金,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危改经费。

  (四)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县、市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所辖中小学生源情况,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46号),提出所辖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配备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农村中小学重新核编后,要妥善安置中小学教职工中的富余人员,可参照执行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也可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人员分流任务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分流政策。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和责任,保证《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认真履行职责,把督导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

  (二)定期通报,加强监督。每年,各县(市、区)政府向市、州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市、州政府向省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各市、州落实《通知》的情况,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编办督促检查。对到今年8月底仍未召开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的市、州和仍未实行农村中小学管理体制“以县为主”的县(市、区),省政府将通报批评。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川财教[2001]69号)要求,严格执行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统计报告和按期通报制度。对到2002年6月底止仍有工资拖欠的县(市、区),省财政将扣减税收返还或其他财力补助,同时停拨专项经费,将资金直接调入拖欠地的工资专户。

  (三)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市、州、县(市、区),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卓有成效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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