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重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2]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6-26
施行日期:2002-06-26
发布部门: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机关委托的执法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日期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复制件。

  第五条 有下列行政处罚行为之一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0元以上的。

  (四)对公民罚款3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000元以上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复印件报送备案。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主体的合法性。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或适当。

  (五)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调阅案卷和其它相关资料,呈报机关不得拒绝。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过审查对违法或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建议呈报机关纠正。

  (二)呈报机关有异议或不予纠正的,由备案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三)对不属于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范围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呈报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履行监督职责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案后呈报机关应将复议决定或审判结果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三条 呈报机关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备案或不按规定时间备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备案,并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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