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机关委托的执法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日期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复制件。
第五条 有下列行政处罚行为之一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0元以上的。
(四)对公民罚款3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000元以上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复印件报送备案。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主体的合法性。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或适当。
(五)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调阅案卷和其它相关资料,呈报机关不得拒绝。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过审查对违法或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建议呈报机关纠正。
(二)呈报机关有异议或不予纠正的,由备案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三)对不属于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范围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呈报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履行监督职责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案后呈报机关应将复议决定或审判结果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三条 呈报机关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备案或不按规定时间备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备案,并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