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4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请协助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的函》(总社[2001]15号),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到位,部分地区机构的经费支出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又无其他来源的实际情况,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实没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行政单位经费标准,采取定额或比例的方式,核定其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

  二、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核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三、本规定自2001年度至2002年度执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9,14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