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建设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对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2]2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6-28
施行日期:2002-06-28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省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对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意见
(省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标投标活动逐步得到规范,招标人、投标人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但极少数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擅自切割标段,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倒卖合同,坐收渔利,严重扰乱了招投标秩序,给工程质量造成了隐患,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现对国家审计署近期发现的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公司和第二公司、成都中铁隆工程有限公司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公司和第二公司、成都中铁隆工程有限公司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事实

  2000年11月,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公司)将中标施工的成都市三环路老成彭路立交桥建设项目转包给成都中铁隆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铁隆公司),并按合同价款的5%收取管理费。中铁隆公司又将该工程再次分包给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和富顺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2000年10月,第一公司将中标的府南河综合整治二期工程——九眼桥异地重建工程转包给中铁隆公司。

  2000年,第一公司中标绵广高速公路分水岭隧道施工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中铁隆公司,并按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而中铁隆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福建平潭管井建筑公司,并按6.8%的比例收取管理费。

  1999年5月,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公司 (以下简称第二公司)中标内昆铁路工程项目后,将内昆铁路DK296+398-DK297+557管段内包括隧道、中桥、路基及相关工程分包给成都中铁隆公司,收取11.3%的管理费。中铁隆公司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福建省平潭县第二建筑公司。

  1998年4月,第二公司将中标的达万铁路DK146+ 589-DK147+714段工程分包给中铁隆公司,并按合同金额的6%收取管理费。中铁隆公司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福建省平潭县第二建筑公司。

  2000年1月,中铁隆公司中标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第四合同段——西月城街桥工程,5月,将该工程中除防护桩、桥涵、道路以外的其他工程和设计变更内容,以“包工包料、议价承包”方式,分包给成都市青白江区市政工程公司和个人施工队,并收取5%和17%的管理费。

  二、处理意见

  上述做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有关“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第八条“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且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公司和第二公司、中铁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述企业作如下处理。

  (一)禁止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包括该集团下属第一公司、第二公司及所有子公司)、成都中铁隆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四川省境内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5年,并予公告。

  (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禁止期间,省内建设单位若违反规定使用上述施工企业,将追究该单位及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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