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黑市政办字[2002]3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6-28
施行日期:2002-06-28
发布部门: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起点做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1、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原则,把握城市发展定位,突出城市地域特色,科学合理、适度超前进行规划编制工作。

  2、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与之配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完整的规划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分区规划,更好地指导城市建设。

  3、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对城市规划的意见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作为修编的依据。对经过法定程序变更规划具体内容的,要及时在文本和图纸上做出相应的变更,保证规划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抓紧编制小城镇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

  二、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5、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杜绝盲目调整和擅自修改城市规划的行为。

  6、坚持规划审批的“一书两证”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用地。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技术规范,认真审查建设项目。凡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对用地性质、节约土地、防洪、绿地保护、文化遗产等主要控制性指标必须按规划要求严格执行。

  8、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城区各种管线工程都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管线铺设单位要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向政府提交近3年的行业发展计划,并在年初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报当年的工程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按规划设计进行铺设,杜绝随意铺设管线的行为。

  9、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跟踪管理制度。对重点项目的施工现场,要专人负责。对擅自改变工程性质、移动工程位置、扩大体量、降低环保标准等违反规划要求的,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

  三、要加强对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10、建立城市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建立执法检查制度,要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对不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违反法定程序擅自修改、变更城市规划,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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