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新地税发[2002]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1-2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阳泉市会计函授分校教育劳务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阳泉市会计函授分校教育劳务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阳泉市会计函授分校教育劳务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2001年12月21日 晋地税税一发[2001]33号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泉市会计函授分校教育劳务收入征免营业税的请示》(阳地税流发[200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阳泉市会计函授分校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84]60号)和阳泉市人民政府(阳政办[1997]64号)批准成立的。主要业务是为山西财经大学、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及省会计函授学校举办大、中专学历教育,同时也受市财政局委托举办短期教育培训,如电算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会计职称考前培训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该会计函授学校提供的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提供的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劳务或非学历教育劳务,即举办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种培训班,应按有关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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