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
二、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省政府审批。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协商,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省政府审批;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省政府审批。
三、对下列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省政府:
1、依法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
2、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3、依法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4、依法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5、依法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6、依法转送规范性文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审查处理;
7、其他认为需报省政府审批的有关事项。
四、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加盖“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五、对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其下级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IO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