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合肥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1]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6-29
施行日期:2001-06-29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的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做好打击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的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整顿和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证券市场风险,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证券市场的秩序,而且往往给广大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和证券期货工作“法制、监管、自律、规范” 八字方针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金融风险意识,高度重视做好打击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的工作。凡非法从事证券和期货交易的各类企业、机构及个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和全省各级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协调动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切实履行打击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要认真研究制定防范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的预案和打击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的方案,努力探索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三、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责任。在查处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时,要积极配合和保障有关部门的查处行动和善后处理顺利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做好群众工作,确保当地的社会稳定。

  四、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政府的信息通报和交流工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有效形式,加强有关打击非法证券和期货活动工作的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

  五、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风险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证券、期货方面的知识以及国家有关证券、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投资者教育,为我省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的工作意见

  (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 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二00一年六月四日)

  近些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发生了多起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案件。一些机构和个人以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名义,采取高比例融资或融券以及不入市交易等欺诈手段,非法开设证券和期货交易网点,诱骗客户从事虚假的证券和期货交易。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而且往往带有很大的欺骗性,给当地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形成了极大的风险隐患,严重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以及证券、期货工作“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的各项要求,为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省严厉打击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整顿和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打击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的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确、及时地查处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行为,切实搞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工作,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二、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联合行动,协同作战,坚决打击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具体职责分工是:以证券、期货交易为名,但实际并未通过合法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入市交易,从事非法活动,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证券、期货公司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国内证券。期货市场从事经纪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组织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其中,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证券服务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除证券、期货公司以外的机构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案件,由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为主进行查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除证券、期货公司以外的机构在国内期货市场中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期货经纪业务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查处,公安机关配合;凡涉及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含外汇按金交易,下同)的案件,以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为主进行查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除证券、期货公司以外的机构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查处,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公安机关配合。

  三、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案件中,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各级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的证券和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对于涉及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各有关部门接收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移送相应机关办理。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或者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在15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对方。其中应当依法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向对方通报查处情况。

  四、建立协作办案制度。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行为时,各级公安机关要给予大力支持,在接到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立案的要及时立案,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尽力挽回损失。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侦查过程中应给予大力配合和支持,协助公安机关尽快破案。

  五、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省工商局和省公安厅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其它有效方式,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强协调、办理案件移交事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发现非法从事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的事实与线索,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立即上报省工商局、省公安厅。

  六、严格依法办事。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案件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厉惩处非法证券和期货交易活动。凡非法从事证券和期货交易的各类公司、机构或者个人,一经查实,要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广大投资者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为我省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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