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惠州市深化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体

转发惠州市深化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惠府办[2001]9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6-29
施行日期:2001-06-29
发布部门:惠州市科技局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科技局关于《惠州市深化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深化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以放为主,推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实行“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换,制度创新”,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科技资源,推动绝大多数科研机构向企业化或自收自支方向发展。

  2、原则

  改制采取整体推进,平稳过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大胆探索创新。

  3、主要目标

  在2006年之前,促使大多数科研机构转为科技开发、服务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或转为企业法人,走出一条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

  1、对市直属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重新分类和定位。

  市直属国营独立核算科研机构范围包括:惠州市生物研究所、惠州市化工研究所、惠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惠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惠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惠州市水产科学研究所和惠州市农业机械研究所。其中惠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为科技咨询服务类型,惠州市生物研究所、惠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惠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和惠州市水产科学研究所为公益类型或申办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惠州市化工研究所和惠州市农业机械研究所为技术开发类型。

  惠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和惠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等技术监督机构,不列入科学研究序列。为保证其公正地位,作为非营利机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编制和经费。

  2、进一步明确各个科研机构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惠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增挂惠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2004年底以前,情报所改组为科技咨询服务公司,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形成科技服务与产业开发并存的发展模式,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具备条件时也可以创办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逐步从咨询服务和产业开发中取得效益,增强自立能力,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转为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机构。

  惠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惠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和惠州市水产科学研究所要在2002年底之前分别争取建立成为省级区域性农业、林业试验中心和省级水产技术转移中心,为“三高”农业与可持续发展服务。

  惠州市生物研究所已经建立惠州市农副产品残留农药检测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后的业务主要转向农副产品残留农药的检测,提供社会公益型服务。

  惠州市农业机械研究所和惠州市化工研究所要于2004年底之前领取企业法人执照。惠州市农业机械研究所争取增挂农机技术推广站的牌子,或者直接改为市农机技术推广站。这两个科研机构可以成为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生产、经营一体化的科研型企业;或者实行承包、联合、租赁、兼并或者转让;也可以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改革科研机构经费的使用和拨款方式

  经常性事业费以2000年底的决算为基数继续拨付,从2001年起新增加的经常性事业费和科研经费要集中使用,改为通过承担科技项目和研究开发任务课题获取经费。科技费用的拨付按原管理渠道不变。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

  1、自2001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为转制过渡期。过渡期内,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每个科研机构拨付30万元作为注册企业法人费用。并且可以继续保留科研机构名称,从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所有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登记注册时要提供方便。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两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测评,凡无研究开发任务和成果(专利)、无转化效益的,不再保留科研机构名称。

  2、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科研机构要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均参照劳社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十个国家级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办理。

  3、转制科研机构的医疗保险制度按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转制过渡期前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医疗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4、转制过程中的下岗职工安置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5、科研机构在转制过渡期内,男性干部满55周岁、职工满50周岁,女性干部满50周岁、职工满45周岁,工龄满20年以上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转制过渡期后退休的职工,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6、科研机构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自创办起5年内,对企业所徼交规费给予优惠照顾,免征各种规费的清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列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7、对转变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要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包括知识产权)、核定法人财产占有量。其国有资产的管理,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原国家科委联合下发的《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7]11号)办理。

  8、其余未及详述的政策措施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保障

  1、本实施方案在市(县、区)科技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下,由同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认真负责、组织实施。各科研机构必须制定本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并于2001年12月底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3、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辖区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4、本《实施方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87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转发惠州市深化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