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的通

水利部关于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的通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7-02
施行日期:2001-07-02
发布部门:水利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规定,决定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经与各地协商,现将首批150座全国重要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责任人对病险水库安全负全面责任,负责除险加固的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病险水库安全状况、提出除险加固建议、受政府委托组织实施除险加固工作等。这些全国重要大中型病险水库影响城市、人口密集区、重要工业、交通设施的安全,一旦失事,后果将十分严重,各级领导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制定除险加固计划,确保在3年内完成除险加固任务。

  各地还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的病险水库逐级建立除险加固责任制,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水利部

  2001年7月2日

  附件:全国重要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人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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