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依法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2001至2005)》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7-03
施行日期:2001-07-03
发布部门: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2001至2005)》(以下简称《规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入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首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要以提高全市人民的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学用结合,促进全市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要在巩固前15年法制宣传教育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营造和建设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为推进依法治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3日

  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2001至2005)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治国基本方略,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市的基础性工作。未来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快、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新形势,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市民的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围绕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实施,从完善首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民主法制首善之区的总目标出发,全面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律素质,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促进首都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划》的实施,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断提高全体市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扎实有效地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基本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和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营造和建设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培养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2.紧紧围绕首都中心工作,宣传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维护首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完善城市发展格局、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乡管理水平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为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区县、街道、乡镇依法治理,全面提高行业依法治理水平,抓好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市。

  4.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宣传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首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工作重点对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是我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要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理论、法学基本理论为基础,学习掌握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及科技、金融、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法律和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基本观念。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要坚持自学与多种形式的集中学习相结合,与干部理论学习相结合,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各级组织、人事、宣传部门要对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考试考核提出规范化要求,逐步实现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正规化和系统化。

  (二)各级司法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要注重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自觉守法,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宣传部、人事部、司法部的要求,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促进其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培养一支具有首都精神风貌和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

  (三)青少年要培养遵纪守法观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实现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中小学校要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总体规划,根据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进行基础法律常识教育。要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大中专院校要进行法学基础理论教育,培养学生树立基本的法制观念。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定期对法制课教师进行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法制课教学水平。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通过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共建等活动,努力培养学生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重点学习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的合同、税收、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定期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和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组织开展对职工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观念。

  (五)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要学习基本法律常识和北京市有关外来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提高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成建制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做到职业技能培训与专业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有机结合;区县、街道、乡镇和外地人员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员管理站等基层组织,要建立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散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和出租房屋房主的法制宣传教育。

  要组织广大市民重点学习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维护稳定、民主管理及与其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提高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做到学用结合、知行统一,创造依法治市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制度化建设,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1.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等制度,落实法律培训、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和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建立国家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2.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一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局级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督查;市委宣传部负责区、县局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法制学习的督查;市委政法委负责政法系统干警法制教育的督查;市人事局负责国家公务员法制教育的督查;市教委负责大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督查;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老龄委、市残联等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进行法制教育的督查。

  3.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年度专项考核和五年总结验收相结合的检查考核办法。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各区、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召开一次专题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或组织进行专题检查。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每年要根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市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每两年在全市开展一次法制宣传教育社会评估,对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状况、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行总体评估和研究分析,提出指导性的工作意见。

  (二)加强载体建设,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

  1.进一步加大新闻媒体法制宣传的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优势,增强法制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要不断提高法制栏目(节目)质量,创办体现首都特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法制宣传精品栏目(节目),巩固发展市、区县、街道(乡镇)、村广播电视法制宣传网络。

  2.重视发挥互联网的舆论宣传作用。要因势利导、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形式开展法制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互联网上开设法制宣传网站(网页)。

  3.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基地的作用。要注重利用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和市民文明学校,开展多层次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利用现有设施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结合城市改造和规划建设,建立一批融标志性、艺术性、文化性为一体的法制宣传设施。在繁华地区、重要街道和居民小区建立固定的法制宣传阵地,为公民获取法律知识提供各种便利。

  4.重视法制文艺宣传的启示、引导作用。进一步发挥各地区、各系统专业、业余文艺团体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文艺演出和群众性法律文化活动,寓教于乐,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通过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和行政执法等法制实践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法律咨询服务,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加强组织建设,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运转

  1.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装备和器材,保证工作有效运转。要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尽快提高法制宣教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2.充分发挥首都人才优势,借助社会力量,不断壮大全市法制宣传教育骨干队伍。充分调动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在校法律专业大学生的积极性,组建专家学者工作网络和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支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区县、街道、乡镇,各行业、各系统和广大基层单位要建立较为稳定的法制宣传教育骨干队伍,加强培训和指导。

  3.各级政府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专项预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要列入常规开支项目,或者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运转。

  (四)加强调查研究、理论探讨和经验推广,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整体水平

  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研究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首都各项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方法。重点解决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实践中带有普遍性的难点问题,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抓好典型,及时推广,努力开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服从、服务于首都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依法治市各项工作之中,为实现首都现代化建设“新三步走”战略目标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坚持以人为本、务求实效。要切实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需要出发,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体现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服务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要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目标,明确任务,分层指导,分类实施。

  (四)坚持学用结合、整体推进。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紧密结合,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首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协调发展。

  六、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加强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每年初要专题研究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年底要听取工作汇报,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领导负责制,将所属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级人大要对“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出决议,定期组织视察,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评。

  (四)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市委宣传部和市司法局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各区、县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法制宣传领导小组)负责,各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党委宣传部门或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各自实际,于2001年底前制定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每年要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规划落实;到2005年,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织总结验收。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0,32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2001至2005)》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