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1]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7-03
施行日期:2001-07-03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日

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等11个部、委、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全市整顿社会治安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督促全市各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决定以镇区为单位,从7月到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时间、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时间:从7月到9月。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在200座以上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二、专项治理的步骤和措施

  专项工作时间由7月下旬到9月份,以镇区为单位,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做到普遍检查,摸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具体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0日。由市政府发文和组织各镇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公布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步骤和措施、整改标准和有关要求等。各镇区成立相应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紧密部署,并于7月10日前将工作计划和方案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发)。

  (二)自查整改,时间为7月11日至7月31日。各镇区督促本镇区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按《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并责成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在7月26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

  (三)集中治理,时间为8月1日至9月5日。各镇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辖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进行治理:

  1、对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要坚决取缔:(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邻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7月26日前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消防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3、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拆除。对能当场改正的,要责令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4、对有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需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即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对未经文化、公安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审批手续不全或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责令其经营单位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督查验收,时间为9月6日至20日。各镇区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于9月20前将验收情况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9月21日至30日,市领导小组对各镇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督查验收各镇区专项治理情况,并将专项治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三、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区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后仍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防止走过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执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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